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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 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NPR-2025-02018 湘发改公管规〔2025〕561号 各相关的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25〕2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全省使用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能够使用“评定分离”。市州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决定是不是推行“评定分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不是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评定分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完整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定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鼓励纳入容错情形范围。 第二章招标、评标 第六条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在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评定分离”有关内容,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核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有关内容纳入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体系开发运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要不要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来进行评标,取综合得分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提交给招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不是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有一定的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第三章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进行定标。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质询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招标文件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允许超出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也能自行确定场所。自行确定场所召开定标会议的,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连续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如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部专家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委托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允许超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当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可以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定标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因素法。定标委员会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商务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定标因素得分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仍有相同总得分导致没办法确定中标人的,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方法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定标要素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借鉴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最重要的包含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最重要的包含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近年的财务情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最重要的包含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能力、未结诉讼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最重要的包含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最重要的包含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方法、考察或质询情况(如有)、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人的考察、质询比较优势,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 第十八条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第二十条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全过程做监督。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做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要不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别的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可能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能够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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